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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5日,《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并正式施行。6月2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就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赵俊峰介绍了《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施行。为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太原市各级、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效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该市实际情况、更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六章六十五条,从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监督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建立在认真调研、深入总结火灾规律教训并广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照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三个层级,依次规定了各类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施办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太原市实际,对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另外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等内容。
据此,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十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其他九个方面的职责,比如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
(梁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