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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兴县酒驾典型案例曝光
文章来源:《文明山西》周刊     时间:2025-01-22      阅读数:684
《文明山西》周刊

  春运,是中国人一年中最温暖的归程,承载着团圆的期盼。可总有一些人,在举杯欢庆时,将交通安全抛之脑后。现将近期“春运”期间专项整治行动中酒后驾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2025年1月10日14时03分,刘某(身份证号:14232519******1514)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城大道4公里处路段时,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数值为21mg/100ml,为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兴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经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3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对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驾驶人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2:2025年1月10日16时03分,王某(身份证号:14232519******5552)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城大道4公里处路段时,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数值为43mg/100ml,为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兴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经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3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对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驾驶人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3:2025年1月15日23时05分,王某(身份证号:14232519******2951)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蔚汾南路西关大桥南至振兴社区处路段时,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数值为57mg/100ml,为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兴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经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3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对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驾驶人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4:2025年1月20日13时51分,门某(身份证号:41292519******2450)驾驶晋J****8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国道337线(黄榆线)751公里100米处路段时,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数值为48mg/100ml,为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兴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经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

(崔保明)

责任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