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山西省文明办
主办 科学导报社
2021年以来,沁水县检察院办理的三年以下轻罪案件占比超过 90%,面对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该院立足为民司法,以矛盾化解为目标,综合考量法、理、情,以打造“枫桥式”检察为牵引,
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为民理念,用心用情办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积极探索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治理体系,在轻罪治理中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彰显检察担当,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
理念先行,拓展“小案”办理维度。坚持质量为先,筑牢“小案”高质量办案根基。始终把高质量办案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石,积极探索精品案例培育模式,不断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以办精品案、典型案为抓手,使检察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在办理郭某某交通肇事案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面对双方难以调解的矛盾,承办人员努力化解最终促成和解,建议法院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然而,由于郭某某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的社区矫正评估未通过,沁水县人民法院宣判其未适用缓刑。承办人员立即决定拟以量刑不当,对郭某某适用缓刑有利于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为由提出抗诉,于第一时间向市院对口业务部门汇报,在多方努力下,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某改判缓刑。这种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做法,被中央政法委、省、市多家主流媒体转发。增进司法恢复性,力争“小案”达成“和”的目标。在办理每一起“小案”过程中,坚决杜绝“程序了结、程序空转、机械司法”,通过常态化开展公开听证、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对4件矛盾较大的轻伤害不起诉案件100%开展公开听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员等参与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方面阐明事理,当事人无一申诉,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内聚外联,完善“小案”办理机制。检务督察嵌入化,催生“小”案“精”办内力。积极探索“管人+管案”相结合的“嵌入式”检务督察模式,对重点案件实施精准化、近距离、同步式内部监督,促使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小案”过程中,自觉“从政治上看”,将司法办案与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保障民生相结合,以更高的站位、更规范的司法行为,做到“小案”不“小办”、不“小为”,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动案件简繁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打造检警协作联动枢纽,善借“小”案“暖”办外力。与县公安局会签《关于捕前分流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与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协同配合,综合考虑“法、理、情”,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自2021年以来,我们已经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作出了5件7人的不起诉决定,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我们在案件的各个环节持续化解矛盾,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有合理的期待和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以小搏大,彰显“小案”办理效能。制发“小建议”,参与“大治理”。结合“小案”办理,深入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普法活动,围绕影响安全稳定的热点敏感问题,加强犯罪态势分析研判,系统性提出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2021年以来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05份,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的分析研判报告,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如在高某等人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中,高某等人将翻新的矿用设备销售至山西省多个地方,及陕西、内蒙古等5个省份,严重侵犯了生产企业的商标权,给煤矿安全埋下重大隐患。针对这一情况,沁水县检察院及时向煤矿制发检查建议提示相关设备风险,督促停用、替换,并完善采购、验收流程;督促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政府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煤矿设备采购资格审查、验收不严等问题具有普遍性,编写《煤矿领域矿用设备进出口把关不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亟需重视》通过县政府逐级上报,为党委政府决策和行业治理提供精准参考。开展“小宣传”,发挥“大功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精准普法月月行”活动,及时梳理分析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情况,通过“两微一端”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守住群众“钱袋子”。依托“检察官进网格、进社区”工作平台,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践,联合社区开展针对性的日常普法工作,引导辖区民众妥善处置生活中的偶发矛盾,从源头上减少犯罪或被犯罪侵害的可能。
(都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