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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山西网讯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蕃。晋陶渊明独爱菊。自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近日,晋城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六旬老汉郑某某偷花的盗窃案。

郑某某十分爱好养花、赏花。4月期间,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深夜在县城内四处偷花,分别窃取一盆海棠花、一盆红豆杉、一盆兰花,放在自家养殖。经鉴定,被盗盆栽价值共计人民币724元。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7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鉴于郑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郑某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召开公开听证会。
6月14 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就郑某某盗窃案举行公开听证,并在中国检察网进行网络直播,经评议,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及被害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郑某某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6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郑某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当场表示自己悔过知错,今后一定做守法公民。
检察官提醒:“小偷小摸不可为,以盗为生终获罪”,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