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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公安公布八起无人机“黑飞”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文明山西》周刊     时间:2026-04-13      阅读数:683
《文明山西》周刊

  近年来,无人机凭借便捷、灵活的优势,逐渐走进大众生活,航拍、测绘、娱乐等场景随处可见,但随之而来的违规“黑飞”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空域秩序,更给公共安全、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对此,晋城公安始终保持零容忍、严打击、不手软的态度,全面推进无人机实名登记,强化巡逻防控和宣传引导,接连查处多起“黑飞”违法案件,用硬核行动守护辖区空域安全,坚决筑牢低空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曝光

这些“黑飞”行为均被处罚

  (一)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案例

  案例一:2025年11月,刘某先后三次在沁水县龙港镇辖区未经实名登记操控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人员刘某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3月,某公司在泽州县高都镇辖区未经实名登记开展无人机飞行教学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被泽州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4月,李某在城区未经实名登记操控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人员李某被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4月,管某在沁水县十里乡辖区未经实名登记操控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人员管某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活动案例

  案例五:2025年8月,外省人员刘某来我市期间,在未获得空中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飞行高度达1000米以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人员刘某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5年10月,李某在未获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操控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高平市陈区镇某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超高飞行。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人员李某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5年11月,韩某在为阳城县一乡镇供电所勘察线路及地形时,在未获得空中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机先后2次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人员韩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6年3月,沁水县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王某在未获得空中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法人员王某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认清“黑飞”危害

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一)什么是“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空域管理规定,未经合法登记和审批的无人机飞行行为。

  常见的“黑飞”情形包括:1.未实名登记飞行;2.无资质操控飞行;3.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4.在禁飞区飞行;5.超出审批范围飞行。

  (二)“黑飞”的危害

  威胁航空安全:违规无人机若闯入机场、航线周边空域,极易与飞机发生碰撞,严重威胁航班飞行安全,危及机上乘客生命;

  危害公共安全:在人群密集区域、景区、重要设施上空违规飞行,无人机一旦失控坠落,可能直接砸伤群众、损毁财物,还可能干扰重要单位正常运行;

  触犯法律法规:我国对无人机飞行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黑飞”绝非简单违规,而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飞行

这些要点务必牢记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黑飞”做出了明确规定,打击处置力度进一步升级,公共安全和秩序也变得更有保障。那如何才能合法合规地开展飞行活动呢?

记住这句口诀:

实名登记第一步

分清空域不乱入

飞行许可先到位

证照在手不违规

合法合规才能让我们的安全更有保障

让热爱飞得更远

  (一)实名登记

  法律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具体操作:按照晋城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实名登记的通告》,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和“晋城市民用无人机治安管理平台”进行实名注册。

  违法后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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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清区域

  法律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具体操作:通过UOM的“空域信息查询”模块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适飞空域(蓝色区域,120米以下)和管制空域(其他区域)。

  需要的注意的是,适飞空域仅针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才适用,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存在免申请的适飞空域,所有飞行均需申请。

  (三)确认机型

  法律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等。

  微型:空机重量<0.25kg,最大飞行真高≤50米,最大平飞速度≤40km/h,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空机重量≤4kg且最大起飞重量≤7kg,最大平飞速度≤100km/h,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空机重量≤15kg且最大起飞重量≤25kg,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最大起飞重量≤150kg,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最大起飞重量>150kg。

  (四)获取执照

  法律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第十七条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五)飞行申请

  法律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具体操作:进入UOM系统后,点击“运行管理”,进入“飞行活动申请”,点击“新增”,将所有红色星号的内容如实填写完毕就可以提交等待审核了。

  违法后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天空无边,法律有界;

自由飞行,守法为基!

  来源:晋城公安

  编辑: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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